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指的是當被保險人雇主)的受僱人有不誠實行為,導致被保險人(雇主)受到損害時,保險公司必須依照保險契約約定,理賠被保險人(雇主)所受的損害[1]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是用來確保「受僱人」在工作中會誠實,不會做出例如挪用公款等不法行為[2],如果受僱人做了不誠實行為造成雇主損失,保險公司必須負責賠償

註腳

  1.   保險法第95條之1:「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葉啟洲(2021),《保險法》,七版,頁502。
  2.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47號民事判決:「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是屬於保險法第九十五條之一所定義之保證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因員工不誠實行為所致之損失。所謂『不誠實行為』,係指被保證員工之強盜、搶奪、竊盜、詐欺、侵占或其他不法行為而言,有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印製之保險條款說明可考。……故本件承保範圍,亦應限於強盜、搶奪、竊盜、詐欺、侵占或其他不法行為,而非指一切違反忠實義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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