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強制處分

刑事訴訟法於2024年7月31日增訂第1編總則第11章之1,取名「特殊強制處分」,成為科技偵查的統括規範,共含3類特殊強制處分

實施追蹤位置調查

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追蹤被告犯罪嫌疑人位置。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在連續超過24小時,或累計超過2日時,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核發許可書才能夠進行[1]

調查行動通訊設備相關資料

使用M化偵查網路系統(即俗稱M化車)截取手機用戶識別碼(IMSI)及手機序號(IMEI),探知特定人手機發話位置。採絕對法官保留原則,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核發許可書才能夠進行,每次許可不超過30日[2]

監看私密空間內的人或物並攝錄影像

為調查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採非實體侵入性的科技方法,監看及攝錄影像。亦採絕對法官保留原則[3]

 

延伸閱讀:

朱石炎(2025),《什麼是特殊強制處分?簡介刑事訴訟法的新型態科技偵查手段》。

註腳

  1.   詳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
  2.   詳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2
  3.   詳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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