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父母原則(或稱為善意父母原則),是指父母中的任一方,沒有妨礙對方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的行為[1]。不友善的行為例如藏匿子女不告訴對方小孩在哪、灌輸子女不當觀念、惡意詆毀對方,甚至把子女拐帶出國等[2];也有法院認為積極配合法院提出的方案,依照方案跟未成年子女會面、負擔扶養費,是友善父母的行為[3]。
這是法院對於離婚父母,或分居6個月以上的夫妻,要決定他們的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要歸哪一方、或是親權要不要改成另一方時[4],可以用來審酌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事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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