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

扶養親屬家屬配偶的費用。依照民法第1114條、第1116條之1規定,以下5種關係的人互相有法律上扶養的義務[1]

直系血親之間,例如父母子女之間。
與配偶的父母同居,相互之間,例如女婿與岳父同住,兩人相互間有扶養義務
兄弟姊妹之間。
家長家屬之間。
夫妻之間。


當這些人不能維持生活又沒有謀生能力時(但直系血親尊親屬和配偶只需要不能維持生活),可以向有以上關係的人請求扶養費[2]

註腳

  1.   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1116條之1:「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2.   民法第1117條:「
    I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II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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