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倒置(或稱舉證責任轉換),是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例外情形。
當法律另有規定,或個案中有顯失公平的情形時,法院可以決定舉證責任由誰負擔或斟酌是否減輕舉證責任[1]。
此制度目的在於追求實質公平,以解決證據偏在、蒐證困難及當事人能力不對等的問題。一旦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本應由主張者負擔的舉證責任就會轉換,改由對造承擔。此時,對造必須積極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說法,若無法證明,則將承擔受不利判決的風險。
以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例[2],原告如果能證明被告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且有損害結果,則舉證責任即發生倒置,轉由被告證明其行為並無過失,才可以免責不用賠償。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