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法

解釋法律的方法之一,是指參考其他國家的立法與判例學說,來觀察不同法制如何處理相同的法律問題,作為法律解釋的參考[1]

例如,有實務判決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雖未明文規定舉證責任轉換,但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目的是在保障性別平等,且立法過程中也參考了採取舉證責任轉換的德國法,因此,若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對受雇者或求職者有差別待遇,法律上即推定雇主有過失,必須由雇主證明自己無過失才能免責[2]

註腳

  1.   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增訂新版,頁68-69。
    陳聰富(2019),《民法總則》,三版,頁41。
  2.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62號民事判決:「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六條雖規定受雇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而未如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設有舉證責任轉換之明文,惟該法係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而制定(該法第一條規定參照),性質上應同屬保護他人之法律,且尋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立法過程,將原草案「故意或過失」文字予以刪除,及其立法理由提及參考德國民法第六百十一條之一(該條文捨德國一般侵權行為之舉證責任原則,將雇主違反兩性平等原則致勞工受損害者,改採舉證責任轉換為雇主)規定,明定雇主違反第七條規定時之賠償責任,並參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揭櫫舉證責任轉換為雇主之趣旨,應認雇主如有違反該法第七條因性別或性傾向而差別待遇之情事,依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雇主當受過失責任之推定,亦即舉證責任轉換為雇主,僅於證明其行為為無過失時,始得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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