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簽結

行政簽結並非法律用語。

在檢察實務裡,會將案件暫時分為偵字案或他字案。往往是無告訴人或特定人是否涉有犯罪嫌疑還不明顯,就先列為他字案[1],若查完發現有特定人涉嫌犯罪,就會列為偵字案[2]。若查無不法,則以簽結為終,檢察官必須在簽結後,將原因通知告訴人、告發人、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3]

不過,簽結因沒有法律明文,隨時可重新偵查起訴,與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只有在有新事實、新證據,才能重偵查起訴不同。

註腳

  1.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款:「各地方檢察署受理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他』案辦理:
    (一)告訴、告發之案件,告訴人或告發人是否確有其人或其告訴、告發之事實,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
  2.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第1款:「『他』案進行中,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改分『偵』案辦理:(一)案件經調查後,發現有特定人可能涉嫌犯罪。」
  3.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檢察官辦理『他』案於簽結後,應即將法律上之原因通知告訴人、告發人、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不得用『本案簽結』作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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