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領工資

如果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因醫療無法工作時,為了維持勞工在醫療期間的正常生活[1]雇主必須依照「原領工資」數額補償勞工[2]

原領工資指的是,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

如果工資是月薪的話,則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30,作為一日工資[3]

例如: A是月薪3萬元的上班族,假設A發生職災住院,從2020年12月21日起到2021年3月15日無法工作,則A的一日工資是30,000÷30=1,000元,A可以要求雇主給付的職業災害補償費是85,000元(計算式:1,000元×【11+31+28+15】日)。

註腳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三字第0920061820號函(2002/11/5):「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旨在維持勞工於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則按日計酬勞工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雇主仍應按日補償。」
  2.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本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3.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0號民事判決:「……惟原告係按月領取薪資,有其提出薪資明細表可稽,依前揭說明,應以其於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即106年12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為其1日之工資。查原告106年12月所得工資為14,766元,基此計算1日工資為492元(計算式:14,766÷3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原告得請求107年12月21日起至108年6月18日止之原領工資補償數額應為88,560元(計算式:492元×【11+31+28+31+30+31+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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