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稱為「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或「精神慰撫金」[1],是指當被害人因加害人的行為而受有精神上痛苦時,可以向加害人請求的賠償。 然而,並非所有的精神上痛苦皆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只限於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例如: (一)人格權受到侵害 民法第195條規定,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受到侵害,或其他人格法益(例如「居住安寧權」、「配偶權」)受到侵害且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2]。
(二)親屬死亡 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一定的金額[3]。
(三)婚約、婚姻消滅 訂婚的一方當事人因為對方有法定事由(例如訂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而解除婚約,此時無過失的一方可以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精神賠償[4];或非因法定事由而解除婚約,被解除婚約者可以向對方請求精神賠償[5]。
如果婚姻因為重婚而消滅,無過失的一方可以向他方請求精神賠償[6];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者,可以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精神賠償[7];判決離婚時,無過失的一方可以向他方請求精神賠償[8]。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2),《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 雷皓明、張學昌(2022),《婚約解除可以要對方賠償或返還聘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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