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賠償

法律上稱為「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或「精神慰撫金[1],是指當被害人因加害人的行為而受有精神上痛苦時,可以向加害人請求的賠償
然而,並非所有的精神上痛苦皆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只限於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例如:

(一)人格權受到侵害
民法第195條規定,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受到侵害,或其他人格法益(例如「居住安寧權」、「配偶權」)受到侵害且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2]
 

(二)親屬死亡
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一定的金額[3]
 

(三)婚約、婚姻消滅
訂婚的一方當事人因為對方有法定事由(例如訂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而解除婚約,此時無過失的一方可以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精神賠償[4];或非因法定事由而解除婚約,被解除婚約者可以向對方請求精神賠償[5]
 

如果婚姻因為重婚而消滅,無過失的一方可以向他方請求精神賠償[6];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者,可以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精神賠償[7]判決離婚時,無過失的一方可以向他方請求精神賠償[8]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2),《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
雷皓明、張學昌(2022),《婚約解除可以要對方賠償或返還聘金嗎?

註腳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民事裁定:「民法第18條第2項所稱慰撫金,名為慰撫,固專指以慰撫精神上痛苦為目的之金錢賠償而言;然該項所謂損害賠償,既未明定以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為限,解釋上自可包含慰撫金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含回復原狀與金錢賠償)在內,蓋非如此解釋,非財產上損害之回復原狀將失所依據。依上說明,難認依我國民法規定,法人就其人格權遭侵害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概不得請求金錢賠償。」
  2.   民法第195條第1、3項:「
    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I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3.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4.   民法第976條第1項:「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民法第977條第1、2項:「
    I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II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5.   民法第978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第979條第1項:「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6.   民法第988條:「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988條之1第1、4、5項:「
    I 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IV 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V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7.   民法第999條第1、2項:「
    I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8.   民法第1056條第1、2項:「
    I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II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找不到相關法律用語嗎? 我要許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