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用來審判雙方當事人誰講得有道理,或是一個人是不是有罪、該不該受刑事處罰的依據。證據原則上必須是客觀上可以檢驗真實或虛假的事物或言語,而不單純是個人主觀的意見或猜測[1]。 證據在法律上的問題可以分為兩個層次,第一是證據能力,是指事物或言語是否能當作證據(刑事程序的證據能力要求會比民事程序更高[2]);第二則是證據價值(或稱證明力),是指該事物或言語對於事實的證明力道或程度有多大。
延伸閱讀: 黃郁真(2020),《違法取得的證據不一定可以拿來用——刑事程序中的證據能力》。 黃蓮瑛、卜浩哲(2021),《為了蒐集另一半外遇的證據,翻攝他的手機內容會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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