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周吉麒(認證法律人) 2022-11-23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理性醫師

行為人是否具有過失,我國學說與實務認為應採取善良管理人注意標準,也就是一個具有良知與理性而小心謹慎之人,在行為人的環境下,是否能夠避免相同損害發生,作為判斷標準。若理性的人在行為人相同環境條件下,仍無法避免相同損害之發生,行為人則無須為該損害擔負過失責任;若理性的人,依其通常注意程度,將可避免相同損害之發生,行為人則須為該損害擔負過失責任。

在社會上提供專門服務的人,無論何種職業,都需具備高於一般人在其職業範圍內所具有的技術與知識,因此職業人員的行為是否盡到應有之注意義務,應依據從事相同職業的人,所共同具有之技術與知識予以判斷。因此,所謂職業人員的過失,是指與行為人從事相同職業行為的人,依據共同具有之技術與知識,應為一定之行為而未為,致生損害者而言。「知識與技術」經常影響其察知危險的存在以及避免防止損害發生的能力,專門職業人員應利用該知識技術,以盡到應有的危險認知與損害防止義務。

因此對於醫師的過失判斷,應以有經驗專科醫師的專業能力來作認定,即是「理性醫師」注意標準[1]

註腳

  1.   陳聰富(2019),《醫療責任的形成與展開》,修訂版,頁20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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