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職

雇主針對勞工的職務或工作地點予以變動的行為,調職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規定[1],否則應屬無效。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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