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

圖1 混同||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混同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混同是指一個人變得同時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1],或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2]、義務,這時候他的權利或義務原則上就會消滅。

同時變成權利人和義務人,例如A向爸爸借30萬元,是借據的債務人,但爸爸過世後唯一繼承人的A繼承了這筆借據的債權,那A就同時是30萬借款的債務人及債權人,這筆借貸關係的權利義務都會消滅。
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例如A在B地上設定了地上權,是地上權人,但A後來又把B地買下來,直接變成所有權人,那A對B地的地上權就會消滅。

註腳

  1.   民法第344條:「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民法第762條:「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63條:「
    I 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
    II 前條但書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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