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是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條所列的各業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的機構。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原則如下:
當事業為1個場所單位,而其經濟活動中含有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各業時,就應該適用勞動基準法;
若事業具有2個以上場所單位,則要進一步參照下列標準認定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各場所單位從事相同的經濟活動,如該經濟活動所屬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範圍者,應適用;
各場所單位從事的經濟活動不相同者,應分別依勞動基準法第3條的規定認定;但為便於事業之管理,只要該數個場所單位中有部分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其他場所單位,也可適用勞動基準法;
事業的總管理或分支管理部門,如自成個別場所單位者,應分別依勞動基準法第3條的規定認定;若該部門非屬個別場所單位者,只要該部門所屬場所單位的經濟活動分類有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則該等部門也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