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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通用
指
雇主
終止
契約
應該是不得已的最後手段,當雇主有法定事由可以終止契約,考量憲法保障
勞工
工作權的意旨,如果可以期待雇主利用其他措施替代(例如懲戒、
調職
等)會更妥適時,就不應該採取終止契約的方式。
貢獻者:
楊時綱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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