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歸責

指對於損害、結果,有應該歸咎的原因,有應該負責的人。

例如:
民法第226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是指發生不能履行契義務的結果,可以歸咎於債務人(因為債務人的故意過失、跟債務人有關的問題),債權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延伸閱讀:司法院(n.d.),《司法院裁判書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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