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為了處罰行為人的高度不法行為,將兩個單獨成立的故意犯罪相結合,成為一個獨立犯罪,是立法者特別設立的加重處罰規定。
例如:刑法第226條之1強制性交罪結合犯[1]、刑法第332條強盜罪結合犯[2]。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