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標的物沒有權利的人,卻用自己的名義處分標的物,這個處分行為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要等到真正有權利的人承認才會生效[1]。
例如A明明不是汽車的所有權人,車是A的好友B借他的,A卻用自己的名義跟C簽約賣車,並把車交付[2]給C,A把車讓與給C的行為就是無權處分,要有所有權的B承認才會發生效力。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