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

圖1 再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再審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再審,是普通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專業法院(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軍事法院的判決確定以後,發現有適用法規錯誤、認定事實錯誤、審判程序違誤等情形,而進行匡正、變更的特別救濟程序。這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公務員懲戒法、軍事審判法上,都有相關規定[1]。但是,其中刑事判決和軍法判決確定後,如果發現有違背法令情事,不適用再審的規定,而是要適用刑事訴訟法和軍事審判法另定的非常上訴程序辦理[2]

至於各法院已經確定的裁定,同樣也有再審程序可以適用。但是,其中刑事裁定和軍法裁定,除了實體性質的裁定可以適用非常上訴程序外,都不能進行再審。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5編再審程序刑事訴訟法第5編再審行政訴訟法第5編再審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4章再審軍事審判法第5編再審
  2.   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軍事審判法第226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但案件係由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判決確定者,仍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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