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依照契約的本旨提出適當的給付來履行債務[1],而需要債權人收下、協助履行時[2],債權人卻拒絕或不能受領,這樣從債務人提出履行時起,債權人要負擔「受領遲延」的責任[3]。
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務人可以主張減輕責任[4],但不能以此主張自己不用履行債務了[5]。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