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2020-07-27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純正身分犯

純正身分犯的意思,是指某些犯罪,一定要具有某個特定身分的人,才有辦法觸犯這個罪名[1]。其他沒有特定身分的人,沒有辦法成立這類犯罪,頂多只能成立教唆犯、幫助犯等共犯。
舉例來說,公務員收受賄賂的犯罪 [2],只有公務員才能收受賄賂,一般人收別人的錢,則不會成立收受賄賂罪。
純正身分犯的相對應概念是不純正身分犯。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0),《刑法中的正犯、共犯,分別是什麼意思?》。
劉立耕(2020),《簡介教唆犯:「慫恿他人犯罪」也是一種犯罪喔!》。
楊舒婷(2020),《什麼是幫助犯?只有在旁把風也會構成犯罪的幫助犯嗎?》。

註腳

  1.   林鈺雄(2020),《新刑法總則》,7版,頁107-108。
  2.   中華民國刑法第121條:「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22條第1項:「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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