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人民與國家、政府或其委託之人間就公法上爭議訴請行政法院(現制包含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與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判的過程。
現行制度之典型有
1.撤銷訴訟(訴請撤銷對原告不利益的行政處分;行政訴訟法第4條,須經訴願。)
2.課與義務訴訟(請求被告的行政機關做成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行政訴訟法第5條,須經訴願。)
3.確認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或其他法律規定無效之情形〕、確認處分違法、確認公法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行政訴訟法第6條)。
4.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給付〔排除請求行政處分〕;行政訴訟法第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