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是法院判處被告自由刑時不宣告監禁期限的一種徒刑。雖說「無期」,如果在監獄內服刑超過25年,確有悔改實據,監獄可以報請法務部核准假釋出獄[1]。嚴格來說,並非「終身」監禁。
所謂「假」釋,是暫時釋放的意思,因此,出獄人要受「保護管束」的保安處分,對他有一定程度的約束(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章[2]有詳細的規定)。假使又再故意犯罪,便要撤銷假釋回監繼續服刑[3]。倘若假釋出獄後滿了20年安然度過,未被撤銷假釋,就視同服刑完畢[4]。以一名30歲時犯罪的人為例,他已經坐牢超過25年,再加假釋出獄後要受保護管束滿20年,至少需過45年以上,才算服刑完畢,其實幾乎是大半輩子失去自由了。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