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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

圖1 特赦||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特赦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特赦是一種由總統依據赦免法所行使的權力[1]。是赦免特定被判有罪並宣告刑罰的人,免執行刑罰(但仍然有罪);例外情況則是赦免特定人的罪名刑罰,也就是這個被特赦的人沒有罪、也不用服刑[2]。臺灣近年較著名的特赦案,例如:2021年特赦王光祿[3]、2007年特赦「白米炸彈客」楊儒門[4]
赦免法所規定的赦免,另外有大赦、減刑、復權

註腳

  1.   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42號刑事裁定:「特赦,顧名思義,乃特別赦免,係針對『個案』,從政治上考量,特別予以寬免罪罰,依憲法第40條規定,專屬總統特權。實際運作上,赦免係以行政權的作用,變更了司法權的結果,目的當在於衡平刑罰的嚴苛及救濟司法無法自行糾正的錯誤。」
  2.   赦免法第3條:「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3.   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8090號(2021/5/20),《特赦王光祿》。
  4.   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0361號(2007/6/21),《特赦楊儒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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