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刑

圖1 執行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執行刑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依據法官宣判的宣告刑而實際執行的刑度。通常宣告刑會等於執行刑,例如宣告刑是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10萬元,實際執行的時候犯罪行為人就會被關3年,並且繳納10萬元罰金[1]。但有幾種執行刑不等於宣告刑的例外情況:

數罪併罰
如果犯罪行為人犯了2個以上的罪名,例如A先是偷了別人家門口的盆栽(竊盜[2]),再跟鄰居口角而打傷鄰居(傷害罪[3]),刑法數罪併罰的規定,法官會先針對這兩個犯罪行為分別審判、宣告刑罰後,再根據兩個犯罪的宣告刑去訂出執行刑,而不是單純把兩個宣告刑加起來[4]
易刑處分
法官原本宣告的拘役或罰金刑,可能會用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等其他方式來執行,執行刑就跟原來的宣告刑不同。​
羈押折抵刑期
如果行為人在審判過程中曾受到羈押,受到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時,被羈押的天數可以折抵刑期或罰金數額[5]
宣告緩刑
當犯罪行為人符合緩刑要件時,法官除了宣告刑罰之外,可能同時宣告緩刑期間,暫時不執行刑罰[6]
獲得假釋
犯罪行為人受到有期徒刑執行,經過法律規定的時間後獲得假釋時[7],實際執行的時間與宣告刑也會不同。

延伸閱讀:
簡大為(2021),《被告的行為觸犯很多法律時,判決中真的會一一論罪嗎?什麼是犯罪競合?》。

註腳

  1.   參考林鈺雄(2019),《新刑法總則》,7版,頁642的說明。
  2.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4.   中華民國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5.   中華民國刑法第37條之2:「
    I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II 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6.   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第1、2項:「
    I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II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7.   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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