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程序中,因債務人責任財產之種類不同,如何對於各執行標的進行強制執行,所採之方法。
包括:查封、拍賣、扣押、收取、移轉、支付轉給、取交、解除占有、交付命令、第三人代履行、怠金及拘提管收等。另依執行名義之個別內容,尚有選擇或併用數執行方法之情況[1]。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