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而提出訴訟,藉以使債權人無從依該執行名義聲請為強制執行。其訴訟無非以債務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前,有債權不成立[1]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2]。依執行名義類型,法律規定的異議事由及限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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