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

老師輔導管教學生的過程中,可能為了減少學生不當行為而處罰學生,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點[1]將處罰分為「合法妥當」及「違法不當」兩類型,違法的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

體罰包含以下幾種情況:
1. 老師親自責打學生:舉例像是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或打身體其他部位。
2. 老師要求學生或第三人責打學生:老師要求學生自己打耳光,或是學生互打耳光。
3. 老師要求學生做某些動作:舉例像是交互蹲跳、半蹲、罰跪、學鴨子走路、上下樓梯等。

參考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老師體罰學生事件分類上屬於管教衝突事件;緊急程度屬於一般校安事件,應該在知道事件發生後72小時內,於校安通報網通報。

延伸閱讀:
1. 法律百科問答(2021),《學校體罰,有法律管嗎?》。
2. 法律百科問答(2020),《父母管教權之體罰範圍》。

註腳

  1.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點:「
    (三)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一)。
    (四)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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