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林希庭(認證法律人) 2021-06-07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親權

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包含扶養、管教、懲戒、財產管理等[1]
例如:讓孩子溫飽、選擇私立雙語幼稚園或公立幼稚園、選擇開放或嚴格的教養方式、做錯事如何處罰、幫孩子保管壓歲錢。
通常在父母離婚時,需要決定子女親權由誰行使(父、母、共同),如果父母無法達成共識,或日後發現行使親權者有不利子女的行為,法院可以考量子女最佳利益,決定由哪一方行使親權、行使的內容。

親權跟監護權是不同的概念。
監護權[2]是在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時,由父、母或法院指定,由監護人負責扶養、管教、懲戒未成年子女,並幫他財產管理等[3]。在實務上,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的情形通常是父母同時死亡、生死不明、入獄服刑。

延伸閱讀:
1. 陳又溥(2020),《什麼是未成年子女親權的「酌定」與「改定」?法院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2. 蕨類爸爸(2020),《什麼是未成年子女親權的「酌定」與「改定」?法院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3. 黃蓮瑛、趙偉智(2019),《什麼是未成年人的親權及監護權?判斷人選與內容時,有什麼標準?》。
4. 葉怡妙(2020),《什麼是未成年人的親權及監護權?判斷人選與內容時,有什麼標準?》。
5. 葉怡妙(2020),《父母二人都不能行使監護權時,由誰擔任監護人?》。

註腳

  1.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2.   民法第1091條:「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3.   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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