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

俗稱為「違建」,指沒有取得主管機關的審查許可,就擅自興建、使用的建築物[1]。正因為這種建築物沒有經過政府於核可後發給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2],屬於違法建築物,自然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不可能拿著違法的東西要求政府讓它就地合法吧!),所以違章建築並不會有建物謄本和所有權狀,也有遭政府拆除的風險[3]
常見的違建類型有:頂樓加蓋、陽臺外推、夾層屋(俗稱「樓中樓」)、防火巷擴建或遮雨棚等。

延伸閱讀:
1. 黃蓮瑛、張祐寧(2020),《買賣違章建築,除了買方無法成為所有權人外,如果之後違建遭拆除,法律風險由誰承擔?》。
2. 黃郁真(2020),《公寓大廈的頂樓平台和樓梯間屬於誰?頂樓住戶違法加蓋並在樓梯間設鐵門限制出入,該怎麼辦?》。
3. 余青慧(2021),《房客違反建築法(如違章),房東會因此被處罰嗎?房東該怎麼尋求救濟?》。

註腳

  1.   建築法第25條第1項:「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建築法第4條:「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2.   建築法第28條:「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3.   建築法第97條之2:「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命令規定之建築物,其處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執行之。」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