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審理原則

是指法院在認定被告究竟有沒有涉及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時,必須親自聽取當事人的辯論或證人的證言,並親自觀察證據資料。而且證據資料必須優先使用證據的原件,而非使用替代品(例如照片)[1]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55號刑事判決:「現行刑事訴訟法採直接審理主義,證物以『實物提示』為原則,同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明定『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即原則上物證必須透過調查證據程序以實物顯現於審判庭,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始得採為判決之基礎。惟此『實物提示』原則僅於『證物之同一性』(identification)有所爭議時,始有適用;反之,證物之同一性如無爭議者,以其他替代實物之證據型態提示於審判庭,則非法律所不許。」
    晚近相同見解,例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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