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易服勞役,指被判處罰金刑的被告因無力繳納,或也無財產可供法院強制執行時,可以用入監服自由刑的方式代替繳納罰金,標準為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42條第1到3項:「
I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II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III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