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逃羈押

圖1 虞逃羈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虞逃羈押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由於刑事程序中的被告,是涉有重嫌、遭到檢察官偵查起訴的人,所以被告在場接受調查,攸關案件能否水落石出。即使被告是無辜的,也必須透過對被告的調查才能還他清白。所以被告缺席的話會讓程序無法進行,甚至影響到判決的合法性[1],所以為了預防被告逃亡,法院在訊問被告之後,若覺得被告極有可能逃亡(例如在國外有置產),就會裁定暫時將被告羈押在看守所當中[2]

延伸閱讀:
劉立耕(2019),《什麼是「羈押」?和刑罰有不一樣嗎?羈押的類型又有哪些?》。
劉立耕(2020),《被羈押的人有什麼權利呢?》。
王琮儀(2021),《被「羈押禁見」應該怎麼辦?除了刑事辯護律師以外,其他案件的律師可以跟被告會面嗎?》。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6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2.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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