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某些特別容易再犯的犯罪類型,如放火、性交猥褻、竊盜詐欺、買賣人口,甚至是家庭暴力[1]、跟蹤騷擾[2]等行為,擔心刑事被告可能會在程序進行期間就再次犯罪,所以先將被告羈押起來[3]。
延伸閱讀: 劉立耕(2019),《什麼是「羈押」?和刑罰有不一樣嗎?羈押的類型又有哪些?》。 劉立耕(2020),《被羈押的人有什麼權利呢?》。 王琮儀(2021),《被「羈押禁見」應該怎麼辦?除了刑事辯護律師以外,其他案件的律師可以跟被告會面嗎?》。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