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生賠償責任[1]的情況,如果有數人都是要負責賠償的債務人[2],受害者可以自己挑其中一個人,向他要求全部(或者一部分)的賠償[3];不過只要其中一個賠償完畢,另外一個對受害人的債務就消滅了,因為民法所著重的是填補損害,只要受害者獲得賠償,理論上損害就消失了。 例如僱用人對員工的工作有關的行為有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本身雖然沒有親自做侵權行為,但是依賴員工幫他從事交易活動並賺錢,所以如果員工工作時侵害別人的權利(例如不小心開車撞傷別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4]規定,雇主要與員工連帶負責。只是雇主賠償完後可以再向員工求償[5];或者是員工自己賠償受害者後,雇主也就不用再向受害人負任何責任。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