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賠償責任

在發生賠償責任[1]的情況,如果有數人都是要負責賠償的債務人[2],受害者可以自己挑其中一個人,向他要求全部(或者一部分)的賠償[3];不過只要其中一個賠償完畢,另外一個對受害人的債務就消滅了,因為民法所著重的是填補損害,只要受害者獲得賠償,理論上損害就消失了。
例如僱用人對員工的工作有關的行為有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本身雖然沒有親自做侵權行為,但是依賴員工幫他從事交易活動並賺錢,所以如果員工工作時侵害別人的權利(例如不小心開車撞傷別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4]規定,雇主要與員工連帶負責。只是雇主賠償完後可以再向員工求償[5];或者是員工自己賠償受害者後,雇主也就不用再向受害人負任何責任。

註腳

  1.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   民法第272條:「
    I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II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3.   民法第273條:「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民事判決亦同此旨。
  4.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5.   民法第188條第3項:「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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