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圖1 國家賠償||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國家賠償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在以下2種情形造成人民受到以下損害,要負責賠償:

1.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致生損害[1]

2. 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上有欠缺,而且人民也不是在有警告或標示的山林水域從事冒險、危險的活動,此時造成人民的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到損害[2]


延伸閱讀:
蘇宏杰(2022),《什麼情況下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第一種:公務員不法的侵害》。
蘇宏杰(2022),《什麼情況下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第二種:公共設施的瑕疵》。

註腳

  1.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2.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至第4項:「
    I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II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III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IV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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