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判時,依照法官人數不同,可以分為「獨任庭」和「合議庭」。
法官人數在3人以上一起審判案(事)件,就稱之為「合議庭」。
例如:憲法法庭由大法官15人組成[1]、最高法院大法庭由法官11人組成[2]、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由法官9人組成[3]、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由法官5人審判、高等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各庭由法官3人審判、部分地方法院法庭也是由3人審判[4]。
附帶一提,有少數法律特別規定,某些合議制法庭成員雖然不是法官,卻也能共同參與審判。像是法官法第48條第1項所規定的參審員[5]、自2023年開始施行「國民法官法」第3條第1項所規定的「國民法官」[6],都沒有法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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