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指行為和結果之間具有關聯性。因果關係的存在目的,是為了證明犯罪結果的發生可以由特定人負責。

因果關係可以分為「自然因果關係」與「法律因果關係」[1],前者指的是透過自然律的「條件公式」進行判斷,簡單來說,就是「若無前者,即無後者」的判斷,例如,A殺B,對於B的死亡A之所以要負責,是因為如果A沒有殺B,B就不會死亡,所以A必須對B的死亡負責;後者則是必須判斷,法律上是否可以將犯罪結果歸責給行為人,也就是「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必須依「經驗法則判斷」,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的一切事實,為客觀的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的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的結果者,就會被認為有法律上因果關係[2]

註腳

  1.   林鈺雄(2019),《新刑法總則》,7版,頁155。
  2.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078號刑事判決:「又行為與結果間,如具備『若無該行為,則無該結果』之條件關係,且依據一般日常生活經驗,有該行為,通常皆足以造成該結果之相當性,則行為及結果間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易言之,依據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的一切事實,為客觀地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的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的結果,亦即行為與結果間並無偏離常軌之因果歷程,結果之發生與行為人之行為具有『常態關連性』者,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自應就該結果負既遂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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