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額

是指股東或合夥人,向企業組織(例如: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有限合夥或合夥)提供金錢、技術或其他法律認可的利益[1],以換取企業組織營運的權利或分潤,他們所出資的金額,或依出資利益所換算的價值,就稱為出資額。
但若是股份有限公司,並沒有出資額的概念,而是稱為「股份」,所有公司的資本都應該分為股份[2]。各股東依據其出資金錢、技術或其他法律認可利益的價值認購相對應的股份[3]

舉例來說:甲和乙各出資了新臺幣50萬給A公司,成為了A公司的有限股東,甲和乙的出資額則各為50萬元。

註腳

  1.   公司法第43條:「股東得以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並須依照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公司法第99條之1:「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
    公司法第115條:「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有限合夥法第14條第1項:「普通合夥人得以現金、現金以外之財產、信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有限合夥人得以現金或現金以外之財產出資。但以信用或其他利益之出資,不得超過有限合夥出資總額之一定比例。」
    民法第667條第2項:「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2.   公司法第156條第1項:「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
  3.   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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