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

圖1 備選國民法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備選國民法官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各個地方法院會在每年的9月1日前先估算隔年所需要的國民法官人數,並通知管轄區域內的地方政府[1],讓地方政府從符合資格的人中「隨機抽選」一定人數,製作成「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並提供給地方法院[2]。再來會由法院的審核小組審查並排除沒有資格的人後,製作「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3]

這些在「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的民眾,就是備選國民法官[4]。法院會通知備選國民法官可能在明年的案件中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

註腳

  1.   國民法官法第17條第1項:「地方法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將所估算之次年度所需備選國民法官人數,通知管轄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2.   國民法官法第17條第2項:「前項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自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具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資格者,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地方法院所需人數之備選國民法官,造具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送交地方法院。」
  3.   國民法官法第19條第1項:「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製作之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是否正確。
    二、審查備選國民法官有無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所定情形。
    三、造具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
  4.   國民法官法第20條:「地方法院於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造具完成後,應以書面通知名冊內之各備選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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