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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

圖1 失火||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失火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可以用法律上過失的概念來理解[1],例如雖然沒有想要刻意引燃建築物、交通工具或物品,但例如疏忽沒有檢查爐火、菸蒂未熄滅等情形,而進一步引發火災,就會說是失火[2]。又或者是刻意引燃物品之後,意外造成更嚴重的後果,也可以說是失火[3]。失火行為的處罰比放火行為還要輕微。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4條:「
    I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II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2.   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   許澤天(2020),《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頁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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