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保留

圖1 法官保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法官保留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法官保留,是從德文法律名詞Richtervorbehalt翻譯而成。照此項原則,凡屬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強制處分,必須事先得到法官許可,方能實施,也就是說應當保留給法官行使審查、核定的權力。我國刑事訴訟法上的羈押暫行安置鑑定留置三種強制處分,嚴重限制人身自由,都絕對保留給法官事先裁核,不容許任何例外。另有限制出境出海、搜索,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定的通訊監察(監聽)三種強制處分,也同樣必須先經法官裁核,如有急迫例外情形,仍應事後陳報法官查核,檢察官偵查中延長被告限制出境出海期限,必須先經法官核定,可稱之為相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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