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身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為了遵守「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的要求,全面檢視國內涉及兒少權益的相關法律[1],在2015年進行全文修正並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2]。 依照現行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所謂的兒童或少年性剝削,包含以下4類行為[3]: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重製、持有、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販賣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的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