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構成要件

圖1 客觀構成要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客觀構成要件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屬「構成要件」的一種,指的是「犯罪行為的客觀事實」,包括:行為主體、行為客體因果關係等等。

例如:殺人罪[1]所處罰的是殺「人」的行為,所以殺「動物」時,因為行為客體與法條規定的不同,所以不符合客觀構成要件,不成立殺人罪。

又或是:A開車時不慎撞傷路人B,結果兩天後B因為確診而死亡,雖然A確實有過失傷害[2]的行為,但其實A的行為與B的死亡結果間沒有因果關係,不符合客觀構成要件,A不會成立過失致死[3]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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