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是法律規定的5種遺囑形式[1]之一,訂立遺囑的人必須「親自書寫」全文[2](不可使用電腦打字[3]),記明書寫的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另外,雖然民法上有以蓋章與指印代替簽名的規定[4],但多數學者認為在自書遺囑的情形,遺囑人仍應該親自簽名,不可蓋章或蓋指印,以便日後可以透過比對字跡,確認遺囑內容符合遺囑人的意思[5]。
其他的遺囑形式還有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
延伸閱讀
林意紋(2022),《什麼是遺囑?訂立遺囑有哪幾種方式?一份遺囑要發生效力,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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