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

圖1 自書遺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自書遺囑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自書遺囑是法律規定的5種遺囑形式[1]之一,訂立遺囑的人必須「親自書寫」全文[2](不可使用電腦打字[3]),記明書寫的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另外,雖然民法上有以蓋章與指印代替簽名的規定[4],但多數學者認為在自書遺囑的情形,遺囑人仍應該親自簽名,不可蓋章或蓋指印,以便日後可以透過比對字跡,確認遺囑內容符合遺囑人的意思[5]

其他的遺囑形式還有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延伸閱讀

林意紋(2022),《什麼是遺囑?訂立遺囑有哪幾種方式?一份遺囑要發生效力,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註腳

  1.   民法第1189條:「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2.   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3.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00號民事裁定:「按自書遺囑須以遺囑人自己直接書寫為要件,以憑筆跡鑑定是否為本人自筆,如以打字方式所為遺囑,即難認為有效之自書遺囑,上訴人主張自書遺囑應得由遺囑人使用電腦打字,並以此指摘原判決不當,亦難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附此敘明。」
  4.   民法第3條第2項、第3項:「
    II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III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5.   林秀雄(2017),《繼承法講義》,頁23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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