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提

圖1 拘提||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拘提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拘提是一種拘束涉及刑事案件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原則上最長可達24小時,除非有法定例外才會延長[1]。跟逮捕同樣屬於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2],目的是為了讓特定人參與刑事程序。但跟逮捕不同,拘提有以下的特徵:

需要許可文件(令狀):拘票
拘提原則上需要拘票[3],情形較特殊的緊急拘捕,在特定情況下也需要拘票[4]。相對於此,逮捕的時候則不需要特別的令狀。
拘提的對象
拘提的對象包含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5]沒收程序的參與人[6],但不包含鑑定人[7]。而逮捕對象相對來說只包含(準)現行犯通緝犯、被告,但不包含證人。
拘提的類型與要件
拘提多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8],又可以依據發動的事由分成以下類型:
一般拘提[9]
被告經過合法傳喚之後,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但不到場,就可能被拘提。
逕行拘提[10]
當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有法定原因,包含居無定所、可能(或已經)逃亡或串供滅證,以及犯重罪的時候,就可能跳過傳喚程序而拘提。
緊急拘提[11]
或稱緊急拘捕,當出現法定的緊急情況,例如現行犯供出共犯、脫逃、犯嫌重大被盤查而逃逸、犯重罪有可能逃亡等情況時,能在沒有拘票的情況下先拘提。不過若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需在事後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12]
通緝拘提[13]
當被告的通緝經過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可以拘提被告。
執行拘提[14]
對於被判處罰金以外主刑受刑人,若受刑人受到傳喚不到或者可能逃亡時,可能被拘提。

註腳

  1.   參考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但例外情況可能逮捕、拘提後超過24小時,如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所列出的各種事由,會讓拘提、逮捕時間延長。
  2.   相對來說,限制人身自由時間比較長(超過24小時)的措施則如羈押、暫行安置、鑑定留置。
  3.   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4.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2項:「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5.   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第4款:「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6.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1第1、3項:「
    I 參與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
    III 第一項情形,如有必要命參與人本人到場者,應傳喚之;其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7.   刑事訴訟法第199條:「鑑定人,不得拘提。」
    由於鑑定人是各界的專業人士,但大多時候不會只有一個無可取代的鑑定人,當一位鑑定人拒絕時,還可以找其他鑑定人,所以不能拘提鑑定人。
  8.   刑事訴訟法第78條第1項:「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
  9.   刑事訴訟法第75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10.   刑事訴訟法第76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11.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12.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2項:「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13.   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14.   刑事訴訟法第469條:「
    I 受罰金以外主刑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但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逕行拘提。
    II 前項前段受刑人,檢察官得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通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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