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離婚成立的話,婚姻關係就會直接消滅[1];任何一方都可以自己拿調解離婚成立的文件去戶政事務所登記,不用雙方一起去[2]。
調解離婚因為以下幾種情形發生在法院 :
婚姻關係中,如果對方有民法第1052條[4]所規定的情形(例如:重婚、和他人發生性行為、虐待、惡意遺棄等),對方又不同意離婚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離婚,法院會在訴訟開始前,請雙方進行調解[5],經調解後,如果雙方達成離婚的共識,也是所謂的調解離婚。
如果在離婚訴訟的過程中,雙方同意進行調解,訴訟就會先暫停並移到調解程序[6],經調解後,如果雙方達成離婚的共識,也是所謂的調解離婚。
另外,前面所說的第一種調解離婚的情形,不需另外繳納聲請費給法院[7];第二種和第三種情形,起訴時要先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給法院[8],如果最終達成調解離婚,當初繳納裁判費用的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退還裁判費用的2/3[9],也就是可以聲請退還3,000元。
延伸閱讀:黃郁真(2022),《什麼是裁判離婚前的強制調解?》。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