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搜索是指在偵查過程中如果遇到情況急迫,不迅速搜索,證據可能會在24小時內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所以例外賦予檢察官在沒有取得搜索票的情況下可以搜索[1],以便保全證據,是令狀原則的例外之一。
與逕行搜索不同的是,緊急搜索的目標是「物」,且只有檢察官在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時才有緊急搜索權;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則是只有在檢察官指揮下才可以執行緊急搜索,不能自行發動[2]。
而與逕行搜索相同的地方則是,這兩種搜索都是因爲當下情況急迫,來不及聲請搜索票,所以才例外容許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搜索,但事後仍要向法院陳報,讓法院審查是否有相當理由、情況是否急迫等,法院如果認為當時情況不應該搜索,則可以撤銷[3]。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