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管轄

圖1 法定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法定管轄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指法院依據法律規定而具有案件的管轄權,包括土地管轄和職務管轄。例如依照事件發生的地點,法律規定由特定的法院管轄:

原告提起訴訟時,由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管轄[1]
設有營業所的人,因營業所業務所衍生的訴訟,可以由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2]
契約而衍生的訴訟,如果當事人間有約定契約債務的履行地,可以由履行地的法院管轄[3]
因登記而衍生的訴訟,例如夫妻財產制登記、離婚登記,可以由登記地的法院管轄[4]。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2.   民事訴訟法第6條:「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3.   民事訴訟法第12條:「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4.   民事訴訟法第17條:「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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