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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權行為
民事法
圖1 一般
侵權行為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民法中的侵權行為規定,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與「
特殊侵權行為
」兩大類。一般侵權行為是指民法第184條的規定,
共有
三種類型
[1]
:
因
故意
或
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的
權利
。
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
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
註腳
民法第184條
:「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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